收藏本站
简体中文
|
English
切换导航
首页
中农概况
中农概况
中农价值观
业务领域
MOA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MOA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的续展/变更
MOA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的变更
GACC进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的国家和厂家注册登记
GACC进口饲料原料和宠物食品及配合饲料的国家准入和厂家注册
饲料产品相关认证
农业生物-食品-产品翻译
商标/知识产权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合作案例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
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 行业动态
+
公司新闻
+
行业动态
| 成功案例
最新客户
最新客户
最新客户
最新客户
最新客户
最新客户
行业动态
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临床资料要求|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61号
发布时间::2020-01-21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China feed petfood
点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61号
为促进宠物用药创新研制,有效满足宠物临床用药需求,我部决定调整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临床资料要求,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临床资料要求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月19日
附件
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临床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第二类
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在国内未上市销售的兽用原料及其制剂。
(一)兽用原料药及其宠物用制剂均未在境内上市的。
临床试验研究资料应提供该制剂与原研兽药比较的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和与原研兽药对照的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不需要提供靶动物安全性试验资料(在临床使用中观察不良反应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二)兽用原料药未在境内上市,但其宠物用制剂已在境内上市的。
临床试验研究资料应提供该制剂与原研兽药进行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资料;不能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应提供与原研兽药对照的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资料。如果符合生物等效性豁免的产品,制剂可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不需要提供靶动物安全性试验资料(在临床使用中观察不良反应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二、注册分类第五类
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在国内未上市销售的制剂。临床试验研究资料应提供该制剂与原研兽药进行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资料;不能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或符合生物等效性豁免的产品,应提供与原研兽药对照的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不需要提供靶动物安全性试验资料(在临床使用中观察不良反应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三、其他注册类别用于宠物的新兽药
均应按照农业部公告第442号的要求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附件:
附件.docx
上一篇:
中美经贸协议:将简化饲料和宠物食品准入注册程序
下一篇:
新年惠民:进口宠物食品降税了
中农进口饲料登记中心并非农业部的附属机构
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大悦城1号楼3110室 邮编:100123 电话:+8610 8556 9009
邮箱:info@feedchina.net网址:www.feedchina.net
京ICP备15026652号-1
法务支持:京都律师事务所